随母改嫁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吗?
【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王某乙是叔侄关系。被继承人李某某婚生王某甲、王某乙的父亲等五名子女。王某乙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王某乙的母亲带王某乙改嫁。王某乙的母亲虽然带子改嫁,但在被继承人李某某在世时,经常来往,关心照顾其生活,过年过节还去探望送食品。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时,王某乙拿出一部分钱,与王某甲共同料理丧事。被继承人遗有80多平方米房产,由王某甲等人居住。
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后,王某甲等人就王某乙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产生争议。王某甲等人认为王某乙的父亲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某乙是晚辈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王某乙的父亲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当享有继承权利。王某乙作为其父的晚辈直系血亲,按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虽然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但是通过代位继承制度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
此案属于代位继承纠纷,其主要争议点在于王某乙的母亲带其改嫁后,是否还享有对其生父的代位继承权。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随母改嫁的子女,不影响其代位继承权,保护了王某乙的合法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的取得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王某乙的父亲在生前对被继承人李某某履行了赡养义务,且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本案中,还有特别的情形是,王某乙的父亲死亡后,王某乙的母亲虽然带子改嫁,但在被继承人李某某在世时,仍有经常来往,并关心照顾其生活,过年过节还去探望送食品。李某某死亡时,王某乙也参与了料理后事。这些都是在继续替王某乙的父亲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认定了这一事实,并据此认为王某乙的父亲依法享有继承权。
在法律上,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是由血缘决定的,与父母的婚姻无关。不论子女的父母是否离婚或再婚,子女都是自己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前提下,都有权继承其的遗产。此案中,虽然王某乙在其生父去世后随母亲改嫁,但是王某乙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没有改变。从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看,被继承人李某某没有遗嘱,王某乙的生父与李某某的其他子女一样,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乙的父亲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王某乙有权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生父应继承的李某某遗产相应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