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吴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高某某与吴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杭萧执民字第2858-1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甲。
被执行人吴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郑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吴某乙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2012年5月20日前清偿债务240 000元,如逾期不履行,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后,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70 000元,余款未履行,担保人亦未尽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郑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郑某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清偿债务170 000元。
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 行 员 谢 睿 智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国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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