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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例

案情介绍

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例

被告人孙某和于某主动为A国情报机关搜集我国军事,经济秘密。二人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窃取、刺探本单位保管的国家秘密,并向他人收买了若干国家秘密。二人先后6次向A国该机关出卖情报30份,其中机密文件12份,绝密文件10份,秘密文件8份,非法得款人民币60万元。因案发来不及出卖的绝密文件还有3份。

案情分析

根据刑法111条,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行为人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国家秘密~依法定程序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信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级。绝密~最重要国家秘密,如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机密~重要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秘密~一般国家秘密。

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情报~一切可以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利用的信息、情况和资料。窃取~以盗窃为手段,通常有文件、计算机、照相窃密等。刺探~用探听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如向熟悉情况的人探询。

利用交际手段、会谈、学术交流等办法探密。收买~利用金钱等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和情报。非法提供南宁可以做亲子DNA吗?~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

判决结果

本案中,孙某和于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窃取、刺探本单位保管的国家秘密,向他人收买若干国家秘密,并将其中30份情报出卖给A国情报机关。可见。

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综上所述,为金钱出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一般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如果行为主体是军人,出卖对象是军事机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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