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夫妻离婚时,所处理的财产问题比较繁琐,其中债权债务的分割是主要问题之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文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的第一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
1、举债合意,如果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那么无论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均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举债利益是否共享,即便一方不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但其共享了债务带来的收益,此等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利益共享主要表现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婚前个人所负婚后用于婚姻家庭之债)及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之债,即夫妻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的第二步,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否定性规定情形有:
1、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4、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的第三步,依法共同偿还或从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当共同清偿,但若当事人双方对此有约定的,应当依约定处理,应当说明的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具有对外效力,此种情况下的对外债务承担主体仍应为夫妻双方,待债务清偿完毕后,双方可按照约定追偿。
以上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的方法,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