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筑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贵阳日报社,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中山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孙凤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唐仲尼、康懋,均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贵阳日报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霞
审 判 员 周 俊
代理审判员 刘 永 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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