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系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因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牵涉到资合性和人和性,其股权分割更容易引起纷争和法律适用的冲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既会考虑到夫妻各自的财产利益,还会照顾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照顾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会采用灵活多样的的方式,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尊重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分割。
● (一) 公司没有第三人股东的情形
即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夫妻两人或一人持有公司股权。诉讼中,如果双方能够对股权归属协商一致,则按双方约定处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双方均分。如果一方想要拥有公司全部股权,可出资购买另一方的股权。如果双方都想从对方手中回购股权以获取完全的决策权和经营权,法院可以采用让双方竞价的方法,价高者得股权,价低者得现金补偿。双方不同意竞价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
● (二) 公司存在第三人股东的情形
1.如果夫妻两人都是股东,另外还有第三个股东,那么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或转让,不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
2.如果夫妻中仅有一人持股,对股权分割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公司章程未约定其他方式的股权分割流程,可按下列方法分割:
(1)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2)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3)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未持股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
● (三)如果选择股权折价,实践中股权价值的确认方式有哪些?
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公司实物资产价值、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权转让款、公司净资产、公司年报确定的资产价值等,各个人民法院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