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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婚姻期间的欠债妻子要还吗

      本文职在为大家进一步理清楚了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让大家明白哪些情况下“夫债妻要还”,哪些情况下“夫债妻不还”。

丈夫在婚姻期间的欠债妻子要还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婚姻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依法被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才具有共同偿还义务;否则,谁借钱谁来还,另一半不必承担这“飞来横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夫妻双方有真实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夫妻一方在另一半签完借款合同后进行了追认。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另一半的借款有明确的认识且认同,可理解为自愿认可这笔夫妻共同债务,并自愿承担还款义务。

二、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另一半对这笔借款不知情,由于这笔借款实际用于家庭生活,客观上另一半也是实际受益者,那么这笔债务也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丈夫借款300元用来交家里的水电费,这300元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理所当然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满足三个条件,夫债不用妻还:①借款数额超出正常家庭日常生活;②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人将该借款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或其他共同用途;③债权人无法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

此外,有关夫妻债务的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也有一些特殊规定,可以进一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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