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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观念的转变,婚前性行为、婚外恋、一夜情似乎随处可见,冲击着中国人的传统伦理道德,也使得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已成为当今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非婚生子女历来受到社会不公正的待遇,常受歧视和虐待。因此,对其加强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浅议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保护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虽在要求父母抚养、教育、继承遗产以及赡养父母等方面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各方面的压力,非婚生子女应该享受的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未真正得到实现。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群体,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

    一、我国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现不足。

    (一)立法原则不甚明确

    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非婚生子女保护,甚至在整个亲子关系中,我国都没有明确制定一个统一的指导原则。

    (二)法律条文过于笼统

    现行《婚姻法》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中,缺乏许多必备的法律制度,如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等。缺乏这些制度,我国法律在婚生子女保护方面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时时受到侵害,正是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三)户籍制度并不配套

    我国的户籍制度的严格程度在世界各国中都比较罕见。户籍制度的存在更主要的是将社会福利,甚至是很多宪法性权利,都与户口相挂钩。具体地说夫妻结婚后必须领取准生证才可以生育小孩,如果没有出生证明便难以申报户口。这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权利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主要因为国家和政府认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合理分配,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将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因此对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等设置了一定的障碍。

    二、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对非婚生子女用立法解释确定其内涵和外延,以明确保护对象和范围。

    (二)、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制度。在实践中,除了生父母结婚可使非婚生子女被社会视为婚生子女外,非婚生子女始终为非婚生子女。而在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甚至是生母故意遗弃非婚生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却没有一种强制其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必须在立法上确立准正与认领制度,特别是强制认领制度,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防范生父母逃避责任。

    (三)、设立先行垫付抚养费制度及补偿给付制度。

    受抚养的权利对于非婚生子女是极其关键的权利,现今各国立法大都规定了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平等地履行抚养义务,并且构建相应的制度确保生父母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建立先行垫付抚养费制度,由我国的福利机构或儿童保护机构先予垫付,然后以债权人的身份,向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提起诉讼,收回垫付的全部抚养费。这种措施不仅能为非婚生子女创造良好的经济条件,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隐私权的保护。 

    在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婚生子女有着更优越的生活条件,两者差距较大时,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生父给予其与婚生子女相同或相似的生活条件。设立这种补偿给付制度,是基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理念,更能体现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的精神。

    (四)、完善户籍配套制度。

    对于未婚生育的,但是符合条件结婚的,应该允许这部分非婚生子女进行户口申报,在其父母结婚以后,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待遇。

    对于因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不能上户口的非婚生子女,应该允许其父母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不能以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而剥夺其户籍权利。

    非婚生子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是社会的弱者,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关怀。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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