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吧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规解读> 正文

浅析个人隐私权是否涵盖公民失信行为信息

    【摘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总书记对我们司法工作的殷切希望,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人民群众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也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最为紧密的司法环节就是执行工作。当前为有效打击一些债务人规避执行的嚣张气焰,地方法院依法曝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列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说是有法有据,但是少数人对法院的此项举措评头论足,甚至以侵犯公民隐私权来指责法院,在此背景下,笔者试从学理解释角度解读“隐私权”,从隐私权的保护法益方面以及隐私权的定义方面结合严重失信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角度综合分析,认为公民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不属于公民隐私权范畴。

浅析个人隐私权是否涵盖公民失信行为信息

    【关键词】个人隐私  公民失信信息  权利保护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导致“执行难”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新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并可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鉴于此,为有力打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诚信行为,一些地方法院依法将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失信行为通过、电视网络传媒向社会大众曝光。而由此少数网友随即提出质疑,认为民诉法虽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但是法律对于“信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甚至认为法院曝光“老赖”的失信行为信息的行为与民法中“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违背,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公民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行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隐私权范畴,法院曝光“老赖”的失信行为信息又是否违法呢?

    二、属于公民隐私是否涵盖失信行为信息

    (一)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发端于美国,后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1970年《法国民法典》修改,新增第9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其隐私获得尊重的权利。因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前,隐私权的统一归属于名誉权加以保护。《侵权责任法》第2条正式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益,立法保护。

    对于隐私权的界定及具体范围,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那么,我们如何对法律条文中的“隐私”进行解释呢?因司法实践中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故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个解释方法均不能对“隐私权”进行较好的解释。那么,我们把目光转向学理解释。当前,学术界对“隐私权”的普遍理解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人格权。[1]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人格权立法中要重点确定一下几项隐私的内容:一是私人生活安宁权。二是个人生活秘密权。三是家庭生活隐私权,四是通讯秘密权。五是私人空间隐私权。六是私人活动的自主决定权。[2]

    (二)隐私权是否包含公民的失信行为分析

    那么,公民的失信行为是否包含在上述隐私权的范畴内呢?笔者认为回答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是:

    一是从隐私权的保护法益方面分析,隐私权的设立旨在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保障私生活的自由权。[3]而公民的失信信息,完全超出了私人生活领域。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第二十二条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就是对社会公共征信体系构成危害,是对公共领域的诚信制度公然违背的不良行为。故不应把公民的失信行为定性为个人隐私;

    二是从隐私权的定义方面分析,所谓隐私权即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人格权。我们看到隐私权的定义中明确规定了侵犯相关人信息的手段为“非法手段”,从而就将合法利用和公开相关人信息方式排除在侵犯隐私权行为要件之外了。那么,公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失信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我们看到新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并可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可以对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列的严重失信行为采取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等惩戒措施。所以说,公开上述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完全是合法行为;

    三是从“保护”公民失信行为信息的严重后果分析,如果法律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作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加以保护,那由此产生的对于社会诚信体系造成的危害、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又该如何防范和打击呢?这样一来,法律的从何谈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呢?一个对社会、对公众具备较大利益损害可能的行为,法律不加以制止,对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具备侵害可能的不良信息,法律不积极公开,还要将其作为个人隐私,是否会贻笑大方、是否与法律的正义本质背道而驰呢?

    综上,笔者认为,即便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解释,但是结合学理解释综合分析,公民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不属于公民隐私权范畴。

    三、结语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总书记对我们司法工作的殷切希望,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人民群众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也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最为紧密的司法环节就是执行工作。当前为有效打击一些债务人规避执行的嚣张气焰,地方法院依法曝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列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说是有法有据,但是少数人对法院的此项举措评头论足,甚至以侵犯公民隐私权来指责法院,笔者认为,此举完全是出于对人民法院的无端报复,从隐私权的保护法益方面还是从隐私权的定义方面分析,公民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都公民隐私权范畴。

    【注释】:

    [1]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

    [2] 王利明《人格权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载于暨南学报2012年第3期,第6页。

    [3] 马特《个人资料保护之辩》,载于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6月,第83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浅析个人隐私权是否涵盖公民失信行为信息》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查看全文

相关推荐

精选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