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特定人群交钱即可免拘留:以罚代惩会导致“为虎作伥
在法律的设计上,自由刑远胜于金钱刑,因为自由比金钱更珍贵。《治安处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出的将行政拘留转为罚款的立法理念,无疑融入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凸显了法律对老、幼、孕、乳四类特定妇女的惩罚的人文关怀,使她们在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时,通过折抵罚款获得比其他人生活更需要的自由,有利于她们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下一代的繁衍和养育。这个修订草案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让人感受到了人性的温暖。
但是,如果这种打折罚款的处罚方式被审议通过,在以后的执行中会不会遇到实际问题?
行政拘留的天数按照每天200元折算成罚款,对于有钱人来说只是小数目。即使行政拘留的最高天数是15天,也只有3000元。这个数字小于现行的嫖娼最高罚款5000元的治安处罚。我担心的是,自由的成本是不是太低了?这样的打折罚款会不会助长一些有钱没心没肺的人的恶性膨胀?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都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照顾的四个特定对象处于弱势地位。在他们只要能拿到钱就可以不接受失去自由的惩罚的法律保障下,不排除他们中的一些人不会逞强,不会闹事,不会胡作非为,不会在欺凌弱者、危害社会时有恃无恐。面对这样的人,交罚款是充满温情的,但对于受害者来说,却是充满恶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已经违背了对特定对象进行人文关怀的初衷,失去了任何惩罚的意义。反而成了鼓励他们无视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支持力量,大大降低了治安管理处罚的严肃性。
相反,对于一些穷人来说,每天200元的罚款不是一笔小数目。笔者在与基层的接触过程中,多次听人提起贫困村执法难的问题。一些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的贫困村民,虽然没有行政拘留的资格,但宁愿在看守所呆几天,也不愿接受罚款。我们不能盲目指责他们把金钱看得比自由更重要的无知。只要我们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想想他们生活的艰辛,就能理解他们牺牲自由的艰辛来之不易。对象“要钱,打死我”的无奈处罚,是执法者不得不面对的困境。可想而知,虽然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善意地提出用折价罚款来换取免于行政拘留的刑罚,但对于无力负担折价罚款的贫困群众来说,“有钱可以买自由”的法律关怀恐怕无法落实,也无法保证不会产生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没钱不自由”的心理阴影。
在我们的习惯思维中,能够缴纳罚款而不被行政拘留,当然是一种可取的“让步”。但是,这样的“优待”并不会惠及每一个特定的对象,他们情况的不同决定了他们享受“优待”的具体情况的不同。有些人会将自己的自私和恶意扩大到危害社会,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而有些人则会因为难以充分享受到“优待”而对社会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也许这就是减刑时会遇到的现实问题,成为法律设计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
如何解决这样的现实问题,避免违背立法初衷的“法律后果”?在我看来,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否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拘留的四个特定对象,每个人只能享受一次罚款的“优待”,而且优待不得无休止地进行下去,避免“打虎生威”;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特定对象,有相关证明材料和担保人,可以立案,不用交违约金,可以监外执行,但仅此一次,绝不会再有下例。这样既能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文关怀,又能尽可能避免与现实相冲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