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债权的担保范围是怎样的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债权债务债权法律知识,最高额抵押债权的担保范围是怎样的.最高额抵押债权的担保范围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具体的担保范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在最高限额内拥有优先受偿权。
一、最高额抵押债权的担保范围是怎样的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抵押权亦同。但具体的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依据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定的,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由抵押人和债权人共同协商确定最高限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主债权
主债权指基于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如金钱债权、交付标的物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等。
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担保债权范围。但是未经登记的约定利息,其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部分,因没有办理登记,欠缺公示效果,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
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因主债权派生的从债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无需登记,即属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4.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当然由债务人负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应列入最高限额,而应在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扣除。因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基于抵押关系发生,如将此费用列入最高限额,将增加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而一旦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就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二、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有何不同
法务吧提醒您,最高额质押登记与一般抵押登记不同在于:
1.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
2.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三、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所以,对确定债权的期间进行约定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重要内容。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即使有约定,但约定的期间不明确。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在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的价格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一般都希望被担保的债权额尽早确定。此外,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实际上隔断了抵押财产与担保债权的关系,也脱离了最高额抵押人和最高额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影响和控制,因此,无论是从保护最高额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稳定担保关系的角度,都应当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需要注意的是,被担保的债权额因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而确定的,除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人仍可以就被确定的担保债权额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也优先于排在其后的其他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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