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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的判决国内能执行吗?

近期《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法律上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有读者向秦嘉泽律师团队咨询,国外法院的判决国内能否承认和执行,在此我们以本文详细说明。

一、因为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涉及到司法主权,所以我国立法、实践层面一直比较谨慎

首先,我们抛出结论:针对国外法院的判决、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我国可以承认或执行。

其中,针对离婚案件,我国不分国家、地区,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承认但不能申请执行。

针对离婚案件以外的案件需要按照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处理。但是因为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涉及到司法主权,各个国家之间法律规定的不同等问题,我国在司法协助条约、互惠原则方面适用时比较谨慎,当事人想要在国内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向法官充分释法。

下文我们详细阐述【如有需求可以私信咨询】。

二、外国离婚判决、裁定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我国单独就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裁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有司法协助的国家的离婚判决按照司法协助承认、执行,没有司法协助的国家的离婚判决则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因此,对于世界上任何国家、地区法院的离婚判决我国法院都有了处理的法律基础。

但同时,第二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所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只能承认,不能执行其中关于财产、子女方面的问题。

三、离婚案件以外的判决,可以申请承认、执行

正如上文所述,中国法院法官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法官才可以裁定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申请承认、执行中可以保全对方在国内的财产,对方不能转移、变卖财产)。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国内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以外案件的判决,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1.我国与该国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可以参照互惠原则处理。司法协助条约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条约中会约定双方互相承认、执行彼此的判决,我国和意大利、法国、韩国、新加坡等69个国家签有司法协助条约(美国尚未签署,具体国家情况可以私信咨询)。

对于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就只能按照国际公约中的“互惠原则”处理,简单理解,就是对方国家承认、执行过我们国家的判决,那么中国就要对等的承认、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美国的判决可以按照互惠原则在国内申请承认、执行)。

2.外国法院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案件正当性的审查。这部分的审查才是类似案件的核心审查内容,比如送达程序不和《民事诉讼法》的要求,那么法院就有可能裁定不承认、执行;再比如,外国法院判决不符合国内法律基本原则,国内法院也不予以承认执行,在(2019)粤01协外认22号案例中,法院对于美国法院判决中不符合中国基本法律要求的裁定予以驳回,原文表述是“但对其中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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