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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普法:用迷信手段杀害他人没杀死算犯法吗?体毛拌菜毒夫案的启示

原标题:普法:用迷信手段杀害他人没杀死算犯法吗?体毛拌菜毒夫案的启示

这是一起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奇案。

这起案件不仅作案手法令人匪夷所思,而且当时的判罚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讨论,是一起即使今天看来,也极具代表性的普法案例。

先说案情。

第一、“大郎,该吃饭了”

案件发生于1983年,案犯李春蓉,女,时年33岁。

1978年,28岁的李春蓉在父母安排下,与同村村民孙殿仁结婚。由于两人各自的家庭条件都不太好,自身也只是农民,因此二人婚后生活过得甚是清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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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农村

70年代末改革开放才刚开始,中国经济发展也才刚起步,李春蓉夫妻这种情况其实是中国农村普通家庭的常态,大伙日子都过得一般,也没啥不服气的。

但李春蓉此人的想法却不太一样,自己是个大字不识几个的文盲,却还嫌弃自家丈夫文化不高,不会挣钱。1981年,李春蓉在已育有两子的情况下,与邻村的副村长刘立全勾搭在一起,突破了道德的底线。

李春蓉背着丈夫与刘立全建立情人关系后,二人感情不断升温,李春蓉也渐渐起了抛弃丈夫儿女,嫁给刘立全的心思。

如果是现在,李春蓉与丈夫孙殿仁去民政局办个离婚手续这事也就结束了,但在80年代初,人们的思想还没有今天这么宽容和解放,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若女子因出轨离婚再嫁,村里人的唾沫星子都可以把当事女子给淹死。

李春蓉本就犯错在先,所以她不敢离,但她想与刘立全在一起的心思却与日俱增,在“爱情”的煎熬下,不久后李春蓉竟生出了杀害丈夫,再改嫁给刘立全的想法。

但杀人是犯法的,一旦东窗事发,无论是谁都免不了去刑场上走一遭,李春蓉想谋害丈夫却又惧于律法,因此开始四处打听“不被公安局抓住”的杀人“秘法”。

不久之后,还真让李春蓉打听到了一个“秘方”。她听人说,只要把妻子身上的体毛偷偷喂给丈夫吃,丈夫就会神不知鬼不觉地死掉,连公安局都查不出来。

李春蓉得此“秘方”后,大喜若狂,当即决定按此“秘法”除掉丈夫,好早日去和刘立全双宿双栖。

1983年2月17日上午,孙殿仁外出卖草,李春蓉认为“时机已到”,当即忍痛取下毛发,又用剪刀剪成小米粒长短,然后偷偷拌入盐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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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菜

当天中午,孙殿仁回家吃午饭,李春蓉便将这份精心炮制的“毒盐菜”端给了孙殿仁,满心希望丈夫吃了这菜后一命呜呼,好从此摆脱丈夫这个挡住她“追求幸福”的累赘。

由于李春蓉加的“料”极其微小,不易发现,因此孙殿仁在吃了一部分后,才惊觉不对,他在碗里一划拉,发现整个碗底几乎都是不明毛发,因此就没敢再吃下去。

孙殿仁老实巴交,根本没想到妻子会主动加害于他,因此就没把这事放在心上。

一段时间后,孙殿仁无意中将此事讲给父亲孙武成,孙武成人老成精,本人又见多识广,早就听说过当地乡间流传的“体毛害人”这一说法,因此第一时间赶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声称儿媳意图谋杀亲夫,加害自家儿子。

警方接到报案后,啼笑皆非,毕竟“体毛害人”这种说法纯属封建迷信、无稽之谈,谁知孙老汉性子极为执拗,办案民警没法,只得将李春蓉叫来问询,本意是调解家庭矛盾。

谁知那李春蓉一乡间农妇,哪曾见过这等世面,办案民警稍作询问,自己便吓得招了,将自己和刘立全的关系以及“下毒”暗害丈夫的事一股脑作了交代,案情由此真相大白。

第二、李春蓉的“投毒”行为算犯法吗?

这起案件案情清晰、过程也不复杂,但偏偏在法院审理时,检方与辩方各自引经据典、争锋相对,引起了当时国内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检方与辩方争论的焦点其实只有一个:李春蓉的行为究竟有没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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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法庭

辩方律师认为,根据县人民医院鉴定,李春蓉体毛系无毒物,孙殿仁服用毛发后,身体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损害,最多算是有点侮辱人,但这并不构成犯罪。所以对李春蓉只需要批评教育,社会舆论谴责即可。

辩方律师这番理由不可谓没有道理,李春蓉在主观上虽然有杀人意图,但其采取的作案手段却是愚昧无知的封建迷信方式,这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孙殿仁死亡或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

这就好比是甲希望乙死,所以甲天天在家用针扎小人诅咒乙死亡,这种行为能算犯罪吗?显然不能。

而李春蓉在此案中用的“体毛杀人”迷信手段与“扎小人”几乎如出一辙,所以辩方律师的理由是极其强大的。

如辩方律师胜出,李春蓉自然是当庭无罪释放。

各位能接受这个结果吗?

估计很多人包括女性在内都无法接受这么一个判罚,如果李春蓉这么一个意图谋杀亲夫且实际动了手的现代潘金莲式的人物都能无罪开释,人间还谈何公理和正义?

因此检方对辩方给出的理由,给予了强有力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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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浒传》潘金莲剧照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春蓉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动机,而且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只是由于“手段上的失误”,才没有导致受害人产生死亡结果,李春蓉的行为已构成“实施终了的未遂”,应依法予以严惩。

检方给出的理由同样强大无比,检方控诉的关键在于明确指出了“李春蓉已实施了完整的杀人犯罪(实施终了)”这一事实,这一点是辩方无论如何都无法否认和辩驳的。

此案控辩双方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起案情简单清晰的案件,就因李春蓉那荒谬绝伦且又奇特搞笑的作案手法,导致控辩双方你来我往,一个要求判无罪,一个要求判重罪,分歧之大,实属罕见。

当然法院这边也不是吃素的,在反复研判该案及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法院最终作出了以下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李春蓉意图毒杀丈夫,并将体毛当成毒药实际投放至盐菜中让丈夫吃下的事实成立。

在此过程中,孙殿仁之所以未死,并非李春蓉主观上不愿他死,而是李春蓉实施了错误的杀人方法让孙殿仁未死,因此李春蓉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最终李春蓉因故意杀人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港片中的律政片曾在内地影视市场活跃了很长一段时间,每一次我看到片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呈堂论述、展开精彩辩论时,都觉得自己大开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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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的我并不知道,其实在大陆的法庭上,甚至只是区县法院这一级,都有着比香港影视剧更为耀眼的案例,只不过因为大陆的资讯当时还不够发达,除了当事的公检法部门,这样的案例几乎没有人知道,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参考文献:

《疑奇刑案析》,赵长青、谭向北,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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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教授《疑奇刑案析》专著目录截图

注:赵长青,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重点政法院校《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等教材作者,法学权威。返回法务吧(www.fawu8.com),查看更多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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