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过程中强J,从犯该如何辩护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抢劫罪法律知识内容。案由:抢劫、强J案情:甲、乙、丙、丁四人于2006年-2007年多次入户偷村里的羊牛等财物,有时将被害人打伤,其中,2007年夏天的一次,甲、乙、丁在抢劫过程中,甲将被害人强J。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被告人丁是否属于从犯以及强J罪名是否
案由:抢劫、强J
案情:
甲、乙、丙、丁四人于2006年-2007年多次入户偷村里的羊牛等财物,有时将被害人打伤,其中,2007年夏天的一次,甲、乙、丁在抢劫过程中,甲将被害人强J。
案件审理过程:
案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被告人丁是否属于从犯以及强J罪名是否构成展开。因以上四被告人在偷盗的同时对被害人采取恐吓、殴打等行为,盗窃转化为抢劫,且抢劫次数在三次以上,并且属于入户抢劫,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结果:一审判决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辩护效果很好)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以及参加了刚才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被告人丁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案卷材料看,被告人丁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仅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从一个懵懂少年发展成为一名犯罪分子,无不是受到其他同案罪犯的引诱,从而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而不自知。在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几次作案的组织策划工作均是其他同案犯所为,这从同案犯甲、乙的供述中均能得到认证。如卷宗第20页(丁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问:你们坐谁的车去的?答:这车是甲、乙、丙三人合伙买的。”卷宗第23页(丁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7页)“问:你跟他们一起抢劫都是谁组织?答:基本上都是丙组织的。”卷宗第29页(丁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6页)供述“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2点多钟,具体日子忘了,我在家里,甲开着红色昌河面包车拉着我,说是去抢羊。当时车上有乙和丙,拉着我后他又接着戊和己……”卷宗第36页(范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供述“2006年5月份的时候,我和甲、乙、丙、丁五人,开着一辆红色昌河车,车号鲁Q484002,在县城迎宾大道汶河大桥北边的一个沙塘子去抢钱来,到那个地方去抢钱是我提出来的……”卷宗第37页(范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问:你们的车是哪里来的?答:这辆红昌河是我们几个人凑钱买的。我凑了500元,丙凑的最多,有2000多元,其他的人我就不清楚,大约六千块钱买的,这个事是丙提出来的,就是为了抢劫、偷盗时方便,甲去买的来,从哪里买的我不清楚。”卷宗第44页(甲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1页)供述“我和丙是初中同学,通过他我认识了他村的乙、丁(小名路路)。从去年(2005年)我不在淄博干活回家,我们几个人就一块到处玩,手里缺钱,丙就提出去偷点东西、抢点东西弄钱。”卷宗第53页(甲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10页)供述“我当时由于喝了酒,就想强J她。我对乙和丁说:‘你们在这等着。’我拽那女的一只胳膊对那女的说:‘玩玩去(指强J她)’……”卷宗第58页(甲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15页)供述“两三个月左右以前,乙说他拉沙时看一个沙塘子里有钱叫我们晚上去抢。一天晚上乙开车(还是那辆红色昌河车)拉我、范某、丙、丁……”卷宗第93页(乙的第四次讯问笔录第1页)供述“我们抢劫了她后,又强J她来,但是当时只有甲一个人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我和丁没有和他发生性关系。”从以上卷宗材料可以看出,无论是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还是犯罪行为的实施,直到最后赃物的分配,其他同案犯甲、乙、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着关键和主要的作用,他是共同犯罪的灵魂人物,是主犯。而被告人丁只不过是他们的一个小喽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不过起着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卷宗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丁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5月19日,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对此,山东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的某检刑诉(2008)18号起诉书也已经认可。故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接受辩护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丁,从会见中被告人的表现和今天的庭审均可明显感觉到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非常诚恳,被告人也已经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也非常后悔,希望改过自新。毕竟其年龄较小,可塑性很强,为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望法庭查明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表示该过自新。为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重新做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请贵院在综合上述法定酌定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辩护人:刘新民
20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