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云岩星际星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筑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继华、胡文进,均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云岩星际星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在贵阳市云岩区公园北路149号。
投资人郎达丽,该服务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贵阳云岩星际星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网尚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网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662.5元,退还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吴 霞
审 判 员 周 俊
代理审判员 刘 永 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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