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徐州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徐民终字第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民。
委托代理人王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丽。
上诉人徐州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杨丽丽7000元,双方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徐州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 陈 颖
代理审判员 李 琳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玉娟
以上就是关于《徐州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