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赵某、邓某、熊某租乘汽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准备向被告人黎某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牟利。次日中午,刘某、赵某先后2次以每块10万元的价格向黎某购得海洛因共4块,刘某等四人每人分购1块。赵某另以3万元的价格向黎某购得散装海洛因l00克。同月3日凌晨,刘某等四人携带所购海洛因乘汽车返回湖北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处查获海洛因共计l487.4克。当日,公安人员在刘某的协助下将黎某抓获。
2008年7月至l0月,被告人刘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283克。2008年间,被告人熊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
2006年6月4日及8月10日,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2次,共劫得5200元现金和价值1.5万余元的财物。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刘某、赵某、邓某、熊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刘某、熊某还曾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某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黎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赵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邓某贩卖毒品数量大,还犯有抢劫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熊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刘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黎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黎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赵某、邓某、熊某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相关法规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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