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吧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说法 > 法律案例> 正文

张某故意杀人被判缓刑案

案情介绍

张某故意杀人被判缓刑案

2008年12月25日21时许,在辽宁省法库县河南街“锦州烧烤店”内,因被告人杨某对黄某(被害人,18岁)女朋友柳某吹口哨,引起黄某不满,而后在“锦州烧烤店”北侧胡同内,黄某、邵某(被害人,卒年21岁)等人找到被告人张某、杨某、王某并发生斗殴,被告人张某、王某殴打邵某、张某持刀刺邵某胸部二刀,致使被害人邵某“因胸部贯通性刺创形成心脏贯通性刺创伤,致循环机能急性衰竭死亡”;后被告人张某、杨某、王某殴打黄某,在黄某双手抱头时,被告人张某持刀刺黄某头部数刀,致使被害人黄某手部“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张某、杨某与2008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1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情分析

被告人张某、杨某、王某共同杀害被害人,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张某、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证明,当被告人张某、杨某、王某等人离开饭店后,被害人黄某又纠结邵某等人寻找、指责三被告人,确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杨某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三被告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以上就是关于案例《张某故意杀人被判缓刑案》全部案情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查看全文

相关推荐

精选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