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吧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说法 > 法律案例> 正文

公司监事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公司监事权纠纷案

原告罗某于2002年12月17日经选举成为被告的监事。今年3月29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将财务资料给原告进行财务检查,但遭到拒绝。4月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其提供财务资料配合原告进行财务检查又被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无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拒绝原告对被告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被告监事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被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提供全部财务资料给原告进行检查。

庭审中,被告辩称:根据公司章程,原告担任监事的期限是从2002年12月到2005年12月,章程没有规定监事期满或离开公司后权力的行使,该时间又是在新公司法修改前,其也没有相应规定;且原告以监事名义对财务状况的检查只提出时间,没有明确具体的检查方式,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资料享有监督检查权。案件中尽管依据公司章程原告的监事职务于2005年12月已经届满,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之前其仍然有权行使对公司的检查权。该法院认为,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是监事的法定职责,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监事,自然有权行使检查权,而被告拒绝原告检查公司财务,有悖于法律规定,遂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资料享有监督检查权。案件中尽管依据公司章程原告的监事职务于2005年12月已经届满,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之前其仍然有权行使对公司的检查权。该法院认为,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是监事的法定职责,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监事,自然有权行使检查权,而被告拒绝原告检查公司财务,有悖于法律规定,遂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判决。

相关法规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资料享有监督检查权。

以上就是关于案例《公司监事权纠纷案》全部案情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查看全文

相关推荐

精选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