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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精神赡养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今年7月正式实施,其中第二章第十八条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不少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物质赡养问题基本解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高层次的需要---精神需求就会凸现。精神赡养成为期待法律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探析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在行为上不伤害老人(如侮辱行为和动作),更不能殴打老人;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从其性质看,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主要是法律层面的[1]。也就是说,不作为的精神赡养,要求赡养义务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精神赡养。如果作为后,往往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精神赡养,从其形式或方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

    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精神赡养的内容,但实践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做出规定。立法技术的粗疏带来了司法实践与社会需要之间的脱节。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精神赡养权”为人们所忽视,“精神虐待”成为老人维权的新热点。另一方面,法律对精神赡养的支持还显得薄弱[2]。除了物化的赡养外,精神赡养不能量化,也没法准确考查,它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感觉,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东西。法院在判决时只能做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结论,而不能做出不能明确执行的行为和感受。同样,当事人也没有衡量应尽这些义务的标尺。但是并不是说,在立法尚未做出操作性强的规定之前,我们就无所作为。

    首先,加强精神赡养的立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规制范畴。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子女承担起照顾父母、抚慰老人的责任,使老人的精神赡养得到法律保障。应全面规定赡养扶助所包含的三方面内容,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扶助的义务。针对实际生活中子女侵犯父母的人格尊严,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行为多发性和严重性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增设禁止性规范,即严禁子女对父母进行歧视、漫骂、侮辱、诽谤或者其他精神虐待行为。明确规定,子女进行精神虐待或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停止虐待、赔礼道歉和满足基本精神生活需要的权利。可参照婚姻法中的探望权,规定老年人享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并对精神赡养义务的内涵、违法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可在刑法中充实遗弃、虐待罪的法律解释:犯罪主体明确为子女、儿媳、女婿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客体为尊老、爱老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充实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侵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人格尊严、隐私、婚姻等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拒不看望、照顾、关心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情节严重,经有关部门教育仍不悔改的行为[3]。在刑法中加大遗弃、虐待罪的处罚力度等。

    其次,完善社会的相关配套机制。一个长寿社会,除了解决好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生活照料和文化生活等基本需求外,还要满足他们参与社会的需求,促使老人们通过积极有益和活动与他人交往,从而实现精神的愉悦和满足,重建自身的价值追求和社会角色的认同。

    再次,完善精神赡养的司法。我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只是在宏观上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了规定,而在法律实施的层面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司法部门尝试设立适应审理老年人案件的专门法庭[4],更好地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最后,强化宣传教育,形成尊老敬老的意识和社会风气。孝敬老人一直是我们社会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应弘扬我们优秀的传统文化,让全社会重视起精神赡养,让尊老、敬老成为全社会的共识[5]。

    【注释】:

    [1]《精神赡养》,载于百度百科

    [2]王笑红《浅析“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载于法律教育网

    [3]王蓓《中外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及其借鉴》,载于中国法院网

    [4]王蓓《中外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及其借鉴》,载于中国法院网

    [5]俞海虹《精神赡养刍议》,载于http://roll.sohu.com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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