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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几点思考

    南丰县位于江西省东南,抚州市南部,以丘陵地貌为主,森林覆盖率达71.3%。从产业结构比来说仍是一个农业仍占主导地位的农业县,农民对土地、山林的依赖性较强,农户的收益也主要来源于土地、山林的产出,一些乡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比较突出。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得好坏,涉及到国家法律、党的农村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生活富裕等基本问题,审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易导致群体事件或涉诉上访,因此这类案件的增多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挑战和压力,成为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大难点问题。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下表)

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几点思考

年度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审结数

13件

5件

9件

5件

5件

1件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从纠纷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权属、合同、征收、侵权等方面,其中承包地征收补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有14件,农村土地经营合同纠纷有15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件有4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有9件。调解撤诉案件为31件,无涉诉信访案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宏观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而根据课题小组对我院审理的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九种典型类型:     1、村民之间发生土地流转,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转包、代耕、互换、出租、转让等,除代耕不超过一年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外,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其他方式应报发包方备案。但从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许多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流转,大多处于自发或无序状态,并未办理同意或备案手续;有的合同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程序不完善,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无书面合同,流转期限不明,没有约定租金,有的只是口头约定税收、统筹、提留等由使用人负担。这种情况在当时税收、统筹、提留较重,土地大量抛荒的情况下比较常见。(2)有书面合同,但对一些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在合同履行若干年后,因现在土地的价值显著增强,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对合同作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解读。     2、村民将土地撂荒后,村组以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时,有的承诺不要承包田,有的弃田抛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避免承包田负担落空,将其重新发包给他人耕种,后因土地价值的的上涨,有些弃田抛荒人员回村主张返还承包田,引起与现任承包人以及发包人的争议,此类纠纷在农村中较为普遍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问题较为突出。     3、村民将耕地撂荒后已长期被其他村民使用,或村民的荒山被其他村民开荒,栽种了桔树并已实际占有、使用多年,现有承包权的村民提出收回引起纠纷。审理这类案件,确权并不是难点,难点在于法院在判决将撂荒地或承包经营权明确的荒山归还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后,这些土地上已种植多年且多株的经济作物如何处理?移栽可能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全部受让,大多数的农民又无力支付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经济作物折价款,法院的判决合法易,合理且执行难。     4、村小组未经村民同意将集体的土地、山林对外发包,村民坚决反对引起纠纷。     5、乡镇或村委会多年前将村小组的土地征用,开发办厂或兴建蜜桔园艺场多年,现村民以征用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或征用手续存在瑕疵,要求收回承包地而引起纠纷。     6、村民不服村小组违法剥夺其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     7、家庭内部争夺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费引发纠纷。     8、因婚姻嫁娶而引发的土地纠纷。二轮土地承包后,有的地方因土地征用而按村规民约调整土地时,个别村组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收回,并拒付土地征用补偿金,而出嫁女到婆家后,又没有被分配土地承包,导致纠纷的发生。     9、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流转所涉及的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一般约定很长的承包时间,如五十年或一百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三、基层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利益斗争的产物,诉讼则是法律的保障。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却存在许多难言的尴尬。     1、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难以准确界定。根据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可选择的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     2、法规不明晰,适用法律难。目前,我国对有关土地的征收、补偿,以及安置的规定并不全面,现阶段大量增多的征地补偿纠纷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有些涉及农地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矛盾;《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应收回发包耕地,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明显冲突,法官适用法律难度大。     3、当事人法律意识缺,诉讼程序难。涉农纠纷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知识相对欠缺,他们重实体而忽视对程序的遵守,由于经济等因素,又较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既不熟悉,更不能理解现代法律程序,举证能力也一般较差,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需要更多地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指导举证,甚至还要在不违反《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这增加了程序法适用的难度,拖延了司法效率。     4、标的物特殊,权益实现难。此类案件中,主要争议标的物一一土地是特定物,数量有限,且全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已将土地全部发包完毕,因此,即使法院判决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向失地农民发包土地,此类案件的执行亦十分困难。同时,一些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有的村小组以补偿款已发放完毕为由拒绝重新补偿,胜诉当事人权益难以实现。     四、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难点     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土地补偿金分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二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诉讼主体有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村民委员会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还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需要等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三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容易引发集体诉讼,处理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如因建设工业园区开发征用农业用地引发的纠纷。四是案件执行难。如对土地承包权确权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案件,原告起诉到法院时,大多村民委员会对土地的调整已结束,土地征用补偿费也基本分配完毕,因此就算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且判决生效,这类案件也很难执行,再如对违法侵占他人的自留山或土地栽种桔树,法院判决桔树所有人返还土地,并移栽桔树的,此时如桔树树龄不长,或数量不多都好办,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但如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无力受让,而桔树数量众多,移栽难度大,则判决执行非常艰难。     五、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慎重立案原则。对涉农土地纠纷,我院依法严反立案入口,对属于法院受理的土地侵权、土地承包合同等纠纷,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及时立案受理,防止久拖不决激化矛盾,引发群众上访或影响农业生产。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如未经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法院不应先行受理,但不受理并不表示完全不理,我院立案庭对前来要求立案的农民,仍会另立名册,详细登记,并及时作好来诉农民的疏导工作,并告知其解决问题的其它法律途径,同时在来诉农民离开法院后,我院会在第一时间内和农民所在乡、镇、村取得联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2、尊重历史,利益平衡原则。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当时的政策或政府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法官在最终做出裁判结果时应当尊重历史和客观现实。如因村民将耕地等撂荒后被村小组重新发包或长期被其他村民使用多年后产生的纠纷,法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若只简单机械的适用法律,不考虑当时的社会状况及这类纠纷的成因,就无法做出一个合法且合理的判决。“第二轮承包”时,由于农村劳力过剩及农民税赋过重等问题的存在,外出打工或举家搬迁,导致耕地撂荒的情况普遍存在,而留在农村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当初响应政府政策号召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他们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它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让群众对党的政策失去信心。因此,我院在处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农村土地纠纷时,始终能坚持尊重历史,利益平衡原则,合理选择裁判方式,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3、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原则。土地承包关系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土地承包关系被打乱,可能导致农村的不稳定以及农民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此我院要求法官在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时要有清醒的认识,审理中应做耐心、细致的化解工作,避免因审理不当滋生新的司法矛盾;同时法官在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时还应考虑到农业耕作的季节性自然规律,注重审理效率,尽量减少农村土地纠纷对农业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     4、注重调解原则。由于农村土地纠纷的审理涉及“三农”问题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我院在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始终能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形式多样的调解方法,同时积极利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多方联动,开展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乃至执行过程,努力化解矛盾,和平解决纠纷,严防民间纠纷激化引起涉诉上访的群体性事件。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农村土地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调处力量和法律的权威,对每一起纠纷做到“政策依据到位、调处人员到位、处理结果到位”。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需运用心理平衡原理 巧妙调解土地纠纷。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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