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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增补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等中药临床药理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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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临床药理基地的通知
(卫药发[1992]第5号)
湖南、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天津、长春中医学院、福建省中医药研究所:
为了促进我国中药临床药理业的发展和中医药的临床研究,进一步做好中药新药的研制和审批工作,现决定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肿瘤、肝病、老年病用药)、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心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用药)、天津中医学院(妇科、心血管疾病用药)、长春中医学院(脑血管疾病、心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热病、妇科用药)、福建省中医药研究所(老年病用药)为我部中药临床药理基地。
随函发送1985年制定的《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任务》,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任务(略)
卫生部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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