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并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实施。有关文件汇编和本系统普法教材,由国家局统一编印。实施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知,以便共同完成普法任务。
1991年9月16日
附件一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同意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二五”普法规划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国资法规函发〔1991〕88号《关于报请批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送审稿)>的函》收悉。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认为符合中共中央(1990)20号文件精神和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同意下发执行。为了便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指导,请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并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会、中直工委宣传部、国家工委宣传部。
此复。
1991年10月6日
附件二 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根据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教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又是一项新工作,更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管产。为此,要求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积极投入到普法宣传教育中去。通过系统、深入地学习,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做到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开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为保卫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方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二)对象。
这次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从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
(三)主要内容。
1.每一个公民都应掌握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宪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2.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点学习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行政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经营暂行条例、法人登记条例以及计划、投资、财政、财务、税收、金融等与国有资产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3.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干部还要熟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汇总报表、资产评估以及中外合资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试点、企业兼并、小型企业拍卖等经济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学习和熟练掌握国家局和本地颁发的其他法规性文件。
4.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还需要学习一些财产所有权和产权方面的法学基础理论,做到学用结合,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能力。
(四)实施步骤。
1.准备工作。1992年6月以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规划和具体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党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结合本规划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2)进行思想发动。尤其是要发动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加普法学习。
(3)汇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作为学习文件。
(4)通过举办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等方式培训领导骨干。
2.组织实施。在准备阶段完成后,按本部门的具体规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除按所在地区普法主管机关要求学习外,本系统干部学习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分别作出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1994年底前完成。
3.考核验收。全面考核验收从1995年开始进行,考核标准如下: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标准:对规定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比较熟悉;能够结合实际运用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领导和管理好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业务;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专业干部考核标准:对规定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比较熟悉;了解并掌握与本专业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能运用所学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做好本职工作。
单位考核标准:普法工作有规划、有计划,有组织领导机构,有骨干队伍;参加普法学习并经考核合格人数达到应参加学习考核人数的80%以上;本单位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在全面考核验收、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对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取得良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实施方法。
1.以自学和面授培训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分期分批集中脱产或半脱产,举办法制宣传教育短训班。
2.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拟在《国有资产管理》月刊上开辟普法宣传栏目,介绍交流学习经验和体会,并通过广播、电视等渠道宣传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应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
3.开展普法知识竞赛。
(六)组织领导。
本系统“二五”普法,遵照“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进行。
1.国家局负责制定本系统人员学习专业法律、法规及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划,并推动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学习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结合国家局的规划,制定具体规划,组织实施,并对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3.切实加强领导。国家局成立普法领导小组,由一名局领导任组长,各司、室、所、中心、社和机关党委一名领导为组员,办事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司。
4.国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普法工作由机关党委和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并指定办事机构。
5.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组织好本单位的普法学习外,还应通过各种舆论工具,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6.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普法学习和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规体系结合起来。国家局要在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为草拟《国有资产法》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