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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的特征

转租赁与回租赁区别联系是什么

转租赁的特征

转租赁简称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转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两份租约(原出租人和租约)。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和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

指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物件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在回租情况下,出卖人同时也是承租人,买受人同时也是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售后回租实际上类似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是物件所有权人用于盘活资产的融资手段。他们之间,前者是租赁关系,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者;后者是分期购买付款的关系,当分期付款达到合同期限后,设备的所有权就归使用者。更多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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