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信用卡诈骗判刑案例
一、信用卡诈骗罪未遂规定是什么
1、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信用卡诈骗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1)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 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的规定,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以认定不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信用卡诈骗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吧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