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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盗窃四万多判刑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盗窃罪的由来可是很久远了,我想这也是常识,因为毕竟都在影视剧中多多少少看到过。盗窃罪的处罚是根据其所盗取的金额的多少而定的,这是比较合理的。北京盗窃罪刑事律师为我们整理了以下关于盗窃罪盗窃四万多判刑相关知识。

盗窃罪盗窃四万多判刑

一、盗窃罪量刑新标准

年4月3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年4月4日起施行。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的处罚标准:

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三、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盗窃是可耻的行为,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希望所有的理性公民都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下令自己后悔终身的事。盗窃罪的处罚根据盗窃金额的增加而加强处罚,是适宜利民的规定。以上就是北京盗窃罪刑事律师提供的知识,若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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