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走私货物物品罪,走私货物物品罪怎样判刑
一、哪些行为构成走私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较为常见的走私犯罪,该罪有以下几种行为表现:
1、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税款。
2、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暂不缴纳关税)或者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少征或不征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
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
二、走私货物物品罪怎样判刑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双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按153条定罪处罚无期、死刑照153条定罪处罚;单位犯罪,双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