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规定的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罪如何认定
一、什么是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放纵走私罪,主要要从一线四方面进行考察:
(一)行为人须是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备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人不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的心态。
放纵走私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仍然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放纵走私的行为。
放纵走私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形态: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海关进出口秩序
放纵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海关缉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二、放纵走私罪如何认定
放纵走私罪与一些罪名和行为在一定场合下容易混淆,认定放纵走私罪,必须明确其与以下罪名的区分:
(一)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