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币罪,如何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
(二)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使用”是指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买卖活动,也有的用作赌资非法活动。同时,以持有、使用的假币达到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
(三)主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在大多情况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者不单独成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但在个别情况又不能把他们排除,因此,确切的说,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四)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