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做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律师做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2)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我国公民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公民,即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的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一般条件。确因经济困难(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准),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特殊条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一方获得法律援助应具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肓、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处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2)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律师做法律援助工作该怎么做,可能你还不了解这时可以找律师一对一为你讲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是我们的共同责任
6月5日至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会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的一切改革,都要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树立法律监督权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指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等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在推进检察改革过程中要突出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人类社会发展史一再证明,所有的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所有失去监督的权力都可能演变成巨大的灾难。在现代社会,“法治”发展成了普遍的主流价值,法律发展成了一种特殊而强大的权力,因此更需要通过制度性的权力制衡对法律权力进行监督。按照中国宪法的规定,作为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基本国策并写进宪法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从监督违反诉讼程序入手,以惩治司法腐败为重点,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执法违法、司法不公的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法律监督也不只是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和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去年12月,我们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中央领导郑重强调,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赋予了公民许多权利,近年来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主要集中在《宪法》赋予公民的这些权利是否有具体的法律保障,以及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否得到宪法的保护。中国公民以种种实际行动监督《宪法》的实施,显示了中国人在权利意识方面的新的进步。
从权力机关到检察机关,从新闻媒体到普通公民,全社会都当仁不让地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责任,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就大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