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中三方的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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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三者关系
法律主观:劳务派遣中三方的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用工关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摘要差异,下面是详细分析:劳务派遣不是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要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被派遣的工人和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的特征如下:
1、实际用人单位只负责对空雹塌派遣员工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岗位管理,原则上不负责任何人事管理;
2、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双方签定派遣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约定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和保障;
3、用人单位不和派遣员工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派遣员工的通用肆睁培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
4、被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聘用的员工,派遣单位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派遣单位通过向实际用人单位收取包括派遣员工工资、社保、福利、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劳务关系的特征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不属于劳务关系,劳务派遣是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和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斗圆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三、劳务派遣各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各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银灶滑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销售人员文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协议》。
劳务派遣工有五险一金吗
劳务派遣工有五险一金,提醒大家,签的时候要仔细看清楚条款。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应当缴纳的项目,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同时缴纳也表现出这是一项义务。辩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职职工由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自由职业者(即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体劳动者),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开设手续,按《住房公积金明细开设、变更、注销和年度调整手续须知》申报。
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基本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行使人事管理权、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即劳务派遣关系。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适合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3.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但无须承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①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自主决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方式及人数等;②决定劳动者的内部调配、日常管理等;③决定劳动者的薪酬;④依法决定对违纪员工的处理;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①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③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④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⑤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⑥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⑦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2.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1)用工单位的权利:①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合适的劳动者;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③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不胜任工作或违纪的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④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2)用工单位的义务: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④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⑤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⑥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①享有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②享有对劳务派遣协议及工作待遇的知情权;③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④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组织工会;⑤获得劳动保护和接受岗位培训的权利;(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①自觉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提供劳动;②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③认真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④法律规定劳动者负有的其他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中,由于劳动者不向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因此,一般来说,派遣单位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尚未确定时,不应单独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如果用工单位及工作岗位确定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约定一个试用期,如果试用期内被派员工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工单位可以将该员工退回派遣单位。需要强调的是,《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条规定实际上给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将被派遣员工改派至第二用工单位造成了极大的障碍,而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应在接受派遣时严格审查员工的劳动关系状况,确认属于首次派遣的才能放心使用。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此前,《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在异地劳务派遣实务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但是,对于异地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如何缴纳,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进而使得一些单位利用社保缴纳的地域差别,“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大量出现。针对这种现状,本次《暂行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所在地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唯一参保地,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并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则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进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谁负担?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被派遣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涉及赔偿问题,很容易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由派遣公司到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处理相关工伤保险事宜。如果派遣公司拖延或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暂行规定》第10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此,对于被派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事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承担了工伤待遇的一方可以据此向另一方追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员工,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被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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