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流程,劳务派遣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劳务派遣办理流程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劳务派遣的岗位、人数、工资、保险等方面的约定;2、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需求,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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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办理流程
劳务派遣办理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劳务派遣的岗位、人数、工资、保险等方面的约定;
2、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需求,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劳务派遣公司将招聘的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4、员工的工资、保险等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包括员工的工资、保险等费用。
劳务派遣办理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需要提供正式的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派遣期限、工作内容、派遣工资等内容;
2、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务派遣单位的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工人的劳动合同:需要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工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该合同应包括派遣工作的工作内容、工资、派遣期限等内容;
5、派遣工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需要提供派遣工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派遣工人的社保、公积金证明:需要提供派遣工人的社保、公积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三方的合作关系,因此在办理流程中需要注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劳务派遣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证办理流程是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程序 ,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或电话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人社局申请。申请人携《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向人社局窗口提出设立申请 2、准备相关资料,窗口审批受理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3、现场考察。在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评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程序 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2、有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或者是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有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并已经制定好了的劳务派遣有关制度; 4、经营场所租期不少于1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劳务流程怎么走
1、劳务派遣是当前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的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具体的工作流程是可以分为沟通协商、签订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提供劳务、劳务结束后结算等几个阶段。沟通协商阶段是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沟通协商,确定用工企业用工服务范围、需用工数量、需用工工种、用工持续时间、工作地点、服务费用等问题;沟通协商阶段完成后,由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然后再由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企业派出人员进场服务,最后是劳务结束后结算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到第十三条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答咐槐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简销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清友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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