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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律师】被保险人实际的维修费超过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 获得法院支持难

案件介绍

【成都交通律师】被保险人实际的维修费超过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 获得法院支持难

刘先生于2012年6月为其所有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强险及商业险,并提起诉讼,期限为1年。2013年1月21日,刘先生允许的司机赵先生驾驶投保车辆行驶在大光高速公路上时,因路面积雪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事故后,与停在路面等待救援的两辆轿车相撞,导致洗车受损,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赵先生是事故的肇事者。承担了全部责任。事故车辆被拖到北京后,由于与保险公司没有就车辆维修费用达成协议,刘先生自行维修车辆,因为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9.5万元修理费,保险公司抗辩同意赔偿停在路边的两辆第三方车辆的损失,但对于赵某主张的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对金额提出异议,不同意全额赔偿。

办案构想及心得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经常出现精损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被保险人的实际维修费用有时远远超过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那么一旦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与修理厂的评估损失金额相差较大,被保险人又该采取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在此,该案的承办律师向被保险人提出了几点做法:首先,要注意保存事故发生时车辆受损部位照片、车辆拆解照片以及更换的受损部件等水下证据,以便在后续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使用;其次,要加强沟通协调,千万不要稀里糊涂地给钱。车辆在修理厂修理后,最终结算证书通常包括维修明细和维修费发票,一些维修厂往往只列出维修项目和维修费总价款,但对每一个项目零部件的价格没有明确写明,一旦部分零部件更换、如果出现维修与事故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就很难确定,因此被保险人在代付维修费时是否会及时检查维修清单,每个维修项目是否已经单独列出;检查单项维修单价及工时是否已标注,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如果发现保险公司疏于承担核损失义务,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核定保险金的情况,被保险人除有权主张保险金外,还被保险公司因此蒙受的损失。损失可以一并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发现,刘先生所有投保车辆的实际损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车辆维修项目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后,发现刘先生的车辆维修项目存在多处不合理,法院支持交通事故与投保车辆损失之间合理部分的损失。对于人维修费用金额,刘先生提交的维修非清单中没有体现各单项维修项目的具体金额,经过法院的解释,他仍然无法提交,也不申请估价,最终法院根据保险公司根据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作出的定损金额,车辆数量对刘先生超过这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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